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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梅,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督5号申请人:黄雪梅,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1幢A-38-16。法定代表人:程凌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雪梅与被申请人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议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申请人黄雪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黄雪梅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