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梅,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督5号申请人:黄雪梅,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1幢A-38-16。法定代表人:程凌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雪梅与被申请人重庆瑞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议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申请人黄雪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黄雪梅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