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庆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8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庆和,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苏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庆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庆和在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庄某洽谈保险公估合作事宜,并约定由朱庆和按公估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扣。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每案300元公估费的价格签订了保险公估合作协议。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庄某先后共计16次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朱庆和支付回扣款164725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朱庆和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案发后,朱庆和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庆和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有坦白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朱庆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朱庆和的辩护人提出,朱庆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庆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庆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朱庆和退缴的164725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