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899号,注册机构代码68208396-5。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某某(2016)皖1204民初15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与另一案互相冲抵(2016皖1225民初1619号),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继续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次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