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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冕宁富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泽豪纳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冕宁富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泽豪纳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冕宁富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泽豪纳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160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冕宁富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泽豪纳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泽豪纳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江汉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