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贺齐昌与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齐昌,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2419号原告:贺齐昌,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志浩,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三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法定代表人:梁先罡,经理。原告贺齐昌诉被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以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