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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许兰臣,王荣美,葛现才,林桂青,许兰普,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69-8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511号。负责人:李学强,行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兰臣,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葛现才,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兰普,经理。被执行人:许兰臣,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宝石量仪厂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荣美,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宝石量仪厂副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葛现才,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林桂青,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许兰普,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许兰臣、王荣美、葛现才、林桂青、许兰普、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均设定了抵押,查询高唐县宝石量仪厂、高唐县鑫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许兰臣、王荣美、葛现才、林桂青、许兰普、张秀芳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364767.06元及利息,已执行57252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