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周辉在本区石杨路“闲人网吧”,趁失主孙某睡着之机,徒手将其贴身放置于左手臂和身体之间的1部价值2324元的金色VIVO牌X9型手机扒走。2017年3月9日,周辉在重庆市大足区龙中路“吉笛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捉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人周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周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