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时雷与刘登席、张献雯、刘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雷,刘登席,张献雯,刘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51号原告:时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登席,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献雯,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通,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时雷诉被告刘登席、张献雯、刘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时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时雷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