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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时雷与刘登席、张献雯、刘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雷,刘登席,张献雯,刘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51号原告:时雷,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登席,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献雯,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通,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时雷诉被告刘登席、张献雯、刘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时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时雷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