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武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刘武,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赵中全,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武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暂无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