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夏对林、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夏对林,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62号之一原告: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对林(又名夏靖),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李霞,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对林、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计2318元,由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庭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