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曹德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432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玉,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镇。被告:曹德军,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德军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鑫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