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易某诉被告范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范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86号原告:易某,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范某,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易某诉被告范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