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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芳芳,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南芳芳,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候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南芳芳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南芳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