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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屠吴栋与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吴栋,宣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15号原告:屠吴栋,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徐丽霞,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志勇,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屠吴栋与被告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但原告屠吴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吴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