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屠吴栋与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吴栋,宣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15号原告:屠吴栋,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徐丽霞,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志勇,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屠吴栋与被告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但原告屠吴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吴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