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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55号原告: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苏锦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考,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兰州锦辉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宋萍花????????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