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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南凤与何永洪、陈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南凤,何永洪,陈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6456号原告:钟南凤,女,1988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羁押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杰,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洪,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雅玲,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钟南凤与被告何永洪、陈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南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永洪、陈雅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永洪、陈雅玲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2、本案的诉讼费(含公告费)由何永洪、陈雅玲承担。事实和理由:何永洪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借条交由钟南凤收执,确认其收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2015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何永洪没有按承诺偿还钟南凤借款。另外,何永洪与陈雅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经钟南凤催讨,何永洪、陈雅玲未予支付。何永洪、陈雅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何永洪、陈雅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均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经审查,钟南凤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1张、何永洪身份证复印件1张、陈雅玲户籍信息复印件1张、借条1张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9日,何永洪与陈雅玲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8月12日,何永洪向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交由钟南凤收执。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但未对借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作出约定。借款后,何永洪、陈雅玲至今均未偿还钟南凤借款或利息。2016年12月6日,钟南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钟南凤与何永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钟南凤履行了出借义务,何永洪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偿还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何永洪以个人名义向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系发生于何永洪、陈雅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永洪、陈雅玲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南凤与何永洪有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何永洪个人债务的事实,也未能证明何永洪、陈雅玲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即钟南凤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故何永洪尚欠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应当按何永洪、陈雅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何永洪、陈雅玲共同偿还。综上所述,钟南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永洪、陈雅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永洪、陈雅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钟南凤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0元,由何永洪、陈雅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安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人民陪审员  苏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