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马战坡、河南晨博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马战坡,河南晨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1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战坡,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河南晨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韩庄南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马战坡、河南晨博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9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