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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73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4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依职权移送本院执行李某某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850元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支行,帐户31×××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