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某峰、马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权、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峰,马某某,任某某,任某权,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峰,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小惠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某峰父亲。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被执行人任某权,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系任某某父亲。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系任某某母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峰、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任某权、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权向申请人偿还10000元,剩余的案件款达成还款计划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