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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涂少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涂少辉,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涂少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涂少辉、张海燕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涂少辉、张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指认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少辉、张海燕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