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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97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梦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万福雅苑小区,翻厨房窗户进入董某经营的“辣味缘”火锅店,在收银台处偷得7、8包“天子”、“云烟”等香烟,后在该店厕所里被董灵通拦获。2.2016年11月一天早上凌晨,被告人黄梦在本区巴福镇石马村1组101号外坝子,盗走失主邹某1辆价值381元的蓝黑色“千里达”山地自行车。3.2017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黄梦在本区巴福镇西和村2组86号,盗走失主吴某黑白色相间的山地自行车1辆。4.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梦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巴福镇石马村7组方荣跃家中,盗走方某现金400元。5.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梦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再次进入本区巴福镇石马村7组方荣跃家中,盗走方某水果刀1把、电线1圈,后黄梦在该房厕所内剥离电线时被回家的方荣跃发现,遂将黄梦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被告人黄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黄梦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1元;退赔失主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