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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志,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871-48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李志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