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志,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871-48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李志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盛业恒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