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利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4565号原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康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福建省百利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煌。原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利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9.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009.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宗辉审 判 员 尚 婧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