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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刚、巫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刚,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刚被执行人巫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92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日受理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刚、巫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刚、巫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柳刚在兴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