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鸿安伟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鸿安伟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鸿运路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安伟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北。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鸿运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839室。法定代表人郭瑞军。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安伟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鸿运路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091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鸿运路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8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安伟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