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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623民初1221号原告: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富勇,邻水县旭升法律法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苏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勇及诉讼代理人甘富勇、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原告苏勇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因XX做生意缺少资金,便通过苏勇在他人处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5%,后XX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通过算账,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4日由被告XX出具了借到苏勇现金230000元的借条一张。此后,被告XX没有再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苏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XX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沁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