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文杰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杰,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郝文杰,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文杰与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364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