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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小勇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6号罪犯陈小勇,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5年2月11日,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库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刑至2019年2月18日。于2015年2月11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陈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小勇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勇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小勇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5年10月19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9月9日、2017年1月12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罚金30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勇准予减刑七个月,罚金3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