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义开、张玉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义开,张玉彬,彭万健,王磊,万玉秀,颍上县万顺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679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83981G。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州,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被告:胡义开,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张玉彬,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彭万健,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磊,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万玉秀,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颍上县万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管仲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479605-3。法定代表人:万玉秀,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义开、张玉彬、彭万健、王磊、万玉秀、颍上县万顺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胡义开、张玉彬、彭万健、王磊、万玉秀、颍上县万顺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义开、张玉彬、彭万健、王磊、万玉秀、颍上县万顺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伊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