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柳峻峰、谭祖秀与李思雨、彭弼亚、彭辞菡、代金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峻峰,谭祖秀,李思雨,彭弼亚,彭辞菡,代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柳峻峰,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谭祖秀,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李思雨,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彭弼亚,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彭辞菡,女,200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李思雨(系彭辞菡之母),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代金枝,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彭弼亚,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柳峻峰、谭祖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思雨、彭弼亚、彭辞菡、代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四被执行人自愿将登记在彭杰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作价300,0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柳峻峰、谭祖秀;将登记在彭杰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作价200,0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柳峻峰、谭祖秀。以上二项抵偿后,被执行人李思雨、彭弼亚、彭辞菡、代金枝所欠申请执行人柳峻峰、谭祖秀的债务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