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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苗涛、苗某2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涛,苗某2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涛,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苗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犯被告人苗涛、苗某2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涛及其辩护人吴红梅;被告人苗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3日晚,高某(已判刑)、曹某、郭某、吴某2、陈某1等人相邀在黄州中环路九环假日酒店一房间内,采取用扑克牌”诈鸡”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曹某输了3万元,便怀疑扑克牌有假,遂叫郭某验证,并怀疑是高某作假。随后,曹打电话叫方某带人来,方带了十几个年轻伢到房间后,搜查了高某和吴某2的包,发现高某的包内有扑克、5000元现金等物品,遂对高某进行殴打,逼迫高某承认作假,后高某被迫答应赔偿曹某损失:替曹某偿还陈某23万元债务。后曹某拿走高某5000元现金,并带方某等人离开。次日上午,高某认为曹某冤枉了自己,便找到被告人苗某2,让其找伢帮自己出气讨说法,苗某2答应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苗涛,让苗涛带几个伢去扯皮。晚8时许,苗涛邀约卢某、吴某1、胡某、向某等人驾乘四辆小车来到曹某所居住的小区,高某通过电话将曹某约至楼下,曹某、柳某下楼后,高某要曹某出去谈一下,曹不从,卢某、苗涛等人遂持板凳、砍刀对曹某进行殴打,曹某腿部被打伤不能行动,卢某、苗涛等人将曹某抬上高某的小汽车。在此过程中,柳某上前阻止被卢某等人遂持刀追砍。苗某2因害怕出事便离开躲到黄州区青砖湖路青砖湖广场上。后曹某被高某等人挟持到黄州南湖江边,高某称和曹某一伙打牌输了十几万,要其赔偿10万元损失,曹某称没有钱,高某逐渐将赔偿费降至2万元。在此过程,卢某在车外持刀不断威胁曹某。晚12时许,张某赶来劝说,曹某给高某打下2万元欠条后被放走。之后,高某给苗涛现金3500元,由苗涛分发给卢某、胡某、向某等人,并请苗涛一伙宵夜,后苗某2也应邀赶来。此后几天,高某多次打电话曹某,逼迫曹某偿还债务。2016年10月26日,曹某到胜利街派出所报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苗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涛、苗某2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涛是累犯、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苗某2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苗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经查,黄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苗某2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欠条、通话清单,苗涛原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胡某、向某、柳某、张某、童某、吴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意见书;5、被告人高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涛、苗某2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苗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涛有立功情节,苗某2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苗某2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苗某2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被告人苗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人民陪审员  董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馨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