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珊珊与高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珊珊,高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620号原告薛珊珊。被告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珊珊与被告高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珊珊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珊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苗晓楠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京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