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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652号原告: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民。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远。原告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湖北楚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