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旨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916号罪犯谭旨良,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旨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谭旨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旨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旨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旨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