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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九生与张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生,张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1062号原告陈九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余杨,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恩文,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原告陈九生与被告张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被告以帮助朋友为由,到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3个月还清,如果没有按时还清借款,就按月利息3分计算。至还款日期时,被告总以被告朋友没有还他钱为由,一直拖欠还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直到2017年年初,被告不仅不还钱,而且声称这钱是帮别人借的,被告自己不欠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诉诸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整;二、被告支付因拖欠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总计人民币23400元(从2014年1月开始计算到2017年3月,每月按3分利息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书面辩称,因黄彬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被告做担保人,后来黄彬打牌输钱而到外面躲债,原告找我催债,让我出具借条给他,于是我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现在在外务工,也联系不上黄彬。被告会联系黄彬,要求黄彬还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张恩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0000元,3个月还清,从2014年1月10日起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等证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恩文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且已到约定还款期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2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偏高,只能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为15200元(20000元×38月×2%)。被告未就借款金额、还款金额等情况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恩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九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15200元,本息共计35200元;后续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负担130元,由被告张恩文负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