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茌平县乐驾汽车装饰店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乐驾汽车装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3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永和,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文,男,该局环卫处职员。被执行人:茌平县乐驾汽车装饰店,住所地茌平县汇鑫路西段路南。负责人:张雪,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312074629,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石佛镇石佛村0073-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县公征字[2016]第0602号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雪已缴纳垃圾处理费,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雪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撤销对被执行人张雪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撤销申请。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李彦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