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颂犯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873号被执行人:郭颂,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郭颂犯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颂名下宗申牌机动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郭颂未果,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