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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26号3178号。法定代表人:陈继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系定作加工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有区别,该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定作加工合同移送被告所在地管辖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铝单板购销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友好解决,发生合同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