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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文斌、张卫东等与泰兴市苏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文斌,张卫东,康仲华,泰兴市苏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01号申请人:汪文斌,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张卫东,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康仲华,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泰兴市苏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顾庄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88590048。法定代表人:成爱军。申请人汪文斌、张卫东、康仲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兴市苏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文斌、张卫东、康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苏泰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不超过5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