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永津与被执行人宋忠发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津,宋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永津。被执行人宋忠发。申请执行人贺永津与被执行人宋忠发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宋忠发给付贺永津赔款共计20092.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忠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