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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永津与被执行人宋忠发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津,宋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永津。被执行人宋忠发。申请执行人贺永津与被执行人宋忠发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宋忠发给付贺永津赔款共计20092.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忠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