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安与张俊、杨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张俊,杨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76号原告:谢安。被告:张俊。被告:杨蓓。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安与被告张俊、杨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安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