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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瑜与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欧应平,黄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957号原告:张瑜,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欧应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秀琼,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瑜与被告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欧应平、黄秀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瑜撤回对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张瑜负担。审 判 长  郭建蓉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瑜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