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8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瑜与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欧应平,黄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957号原告:张瑜,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欧应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秀琼,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瑜与被告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欧应平、黄秀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瑜撤回对欧应平、黄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张瑜负担。审 判 长 郭建蓉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瑜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