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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保、李腊月、鮑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李小保,李腊月,鮑小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086号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李小保,拉祜族。被告:李腊月,拉祜族。被告:鮑小金,佤族。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保、李腊月、鮑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保、李腊月、鮑小金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3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孟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