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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67号原告:方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祝旭胜,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周秋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