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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福来与郝志敏、刁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来,郝志敏,刁建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40号原告:李福来,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郝志敏,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刁建臣,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李福来诉被告郝志敏、刁建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福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福来负担。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