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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老年公寓诉被告朝阳市某某网络商贸有限公司、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某某老年公寓,朝阳市某某网络商贸有限公司,鞠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771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老年公寓,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海,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某某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鞠某某,经理。被告鞠某某,女,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朝阳市某某网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老年公寓与被告朝阳市某某网络商贸有限公司、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某某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