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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47郭庆与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板桥工业园纵一路。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