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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6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陈俊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赵玉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俊红,女,汉族,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英志,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尹。被执行人:杨振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长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唐县尹集镇工业园该公司的GW4028G系列金属带锯床一台等设备一宗(详见聊光岳评字(2017)第JD-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公开评估拍卖,评估价值84871元,因两次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68500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68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