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邦远与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远,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权限为特别代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55号原告朱邦远,男,汉族,1974年2月1日生,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杨晓明、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山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杨国俊,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农行大楼。法定代表人郭兴革,该公司经理。原告朱邦远诉被告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朱邦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元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