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福昌与李成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昌,李成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77号原告:田福昌,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成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昌与被告李成斌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福昌负担。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