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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福昌与李成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昌,李成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77号原告:田福昌,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成斌,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昌与被告李成斌公路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福昌负担。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婧 百度搜索“”